中民社会捐助发展中心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
一、收文处理要求....................................................................... 6
二、文件签收要求....................................................................... 6
三、文件拆封要求....................................................................... 7
四、文件登记要求....................................................................... 7
五、文件分文要求....................................................................... 7
六、发文处理要求....................................................................... 8
七、核稿要求........................................................................... 9
八、登记编号要求...................................................................... 10
九、校对要求.......................................................................... 10
十、文件传阅要求...................................................................... 10
十一、文件请示要求.................................................................... 11
十二、文件批示要求.................................................................... 11
十三、文件备注要求.................................................................... 11
一、总则.............................................................................. 12
二、印章的刻制........................................................................ 12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12
四、中心印章的管理职责................................................................ 13
五、中心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13
六、中心印章的停用.................................................................... 15
一、证件种类.......................................................................... 17
二、证件保护.......................................................................... 17
三、证件使用.......................................................................... 17
四、责任罚则.......................................................................... 17
五、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8
一、档案建立的范围.................................................................... 19
二、档案管理工作...................................................................... 20
一、文件保密要求...................................................................... 23
二、会议保密要求...................................................................... 24
三、通信保密要求...................................................................... 24
四、海外保密制度...................................................................... 24
五、宣传报道保密要求.................................................................. 25
六、计算机保密制度.................................................................... 25
一、人事制度.......................................................................... 27
二、薪酬制度.......................................................................... 27
三、考核制度.......................................................................... 28
四、员工的聘用、交流、离职制度........................................................ 28
一、经费来源及收入管理................................................................ 29
二、基本原则.......................................................................... 30
三、货币资金管理...................................................................... 33
四、项目经费、公益活动经费管理........................................................ 36
五、票据管理.......................................................................... 37
六、印鉴管理.......................................................................... 39
七、实物管理.......................................................................... 39
八、财务工作交接...................................................................... 41
九、其它.............................................................................. 43
一、资产的购置........................................................................ 44
二、资产的验收及卡片登记.............................................................. 44
三、资产的转移调动.................................................................... 45
四、捐赠物资管理...................................................................... 45
五、资产的盘点(清查)................................................................ 46
六、资产的报废........................................................................ 46
七、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47
一、经费来源.......................................................................... 48
二、收入管理.......................................................................... 48
三、资金使用管理...................................................................... 48
一、 监督内容。....................................................................... 55
二、 监督依据。....................................................................... 55
三、原始凭证监督。.................................................................... 55
四、财务事故监督。.................................................................... 56
五、实物款项监督。.................................................................... 56
六、 人为编篡监督。................................................................... 56
七、 财务收支监督。................................................................... 56
八、财务违规监督。.................................................................... 57
九、接受监管部门监督。................................................................ 57
十、 依法审计监督。................................................................... 57
第一条 会计档案管理责任............................................................... 59
第二条 会计档案管理内容............................................................... 59
第三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 59
第四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59
第五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列表........................................................... 59
第六条 归档时间和要求................................................................. 61
第七条 档案查阅规定................................................................... 61
第八条 档案销毁规定................................................................... 62
第一章 总则........................................................................... 65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65
第三章 会计核算原则................................................................... 67
第四章 无形资产处置程序............................................................... 68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 69
第六章 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70
第七章 罚则........................................................................... 70
第八章 附则........................................................................... 70
一、投资责任者。...................................................................... 71
二、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71
三、对外投资人员素质。................................................................ 71
四、对外投资授权批准制度。............................................................ 72
五、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控制................................................ 72
六、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74
七、对外投资风险控制.................................................................. 76
八、对外投资终止...................................................................... 77
九、处理对外投资善后。................................................................ 78
第一章 总则........................................................................... 82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82
第三章 关联交易....................................................................... 84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85
第一条 尽职调查范围................................................................... 88
第二条 业务尽职调查................................................................... 88
第三条 财务尽职调查................................................................... 88
第四条 法律尽职调查................................................................... 89
第五条 尽职调查刚性................................................................... 90
第六条 尽职调查材料搜集............................................................... 90
第七条 尽职调查人员................................................................... 90
第八条 尽职调查具体内容............................................................... 90
第九条 尽职调查的重点................................................................. 90
第十条 尽职调查情况认定............................................................... 90
第十一条 尽职调查意见的评估和上报..................................................... 91
第一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意义..................................................... 92
第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目的........................................................... 92
第三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原则....................................................... 92
第四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范围........................................................... 93
第五条 中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流程....................................................... 94
第六条 中心党支部请示报告程序......................................................... 96
第一章 总则........................................................................... 97
第二章 合同签订....................................................................... 97
第三章 审查批准....................................................................... 98
第四章 合同履行...................................................................... 100
第五章 变更解除...................................................................... 100
第六章 纠纷处理...................................................................... 101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102
一、支部大会制度..................................................................... 106
二、党支部会议制度................................................................... 107
三、党小组会议制度................................................................... 107
第一章 总则......................................................................... 110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110
第三章 主要内容..................................................................... 111
第四章 附则......................................................................... 113
信息公开制度 ..........................................................................................................114
第一章 总则 .....................................................................114
第二章 信息公开原则 ...............................................................114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115
文件管理制度
为提高办公效率和办文质量,充分发挥文件在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处理要求
收文是指收进中心以外单位发送给中心的文件,凡是收进的以文字作为表达工具的材料,都属于收文,有正式文件、电子邮件、信函、内部刊物、资料及其它文字材料等形式。公开发行的刊物、资料、图书、杂志等不作收文处理。 处理程序如下:
二、文件签收要求
(一)收文须逐件登记,认真清点核对后,收件人在登记簿上签字。签字要清晰,姓名俱全,注明收文时间,一般平件签收时间应注明年、月、日、急件则要注明年、月、日、时、分。
(二)发现原件有拆封、破损等现象或文件数据与对方登记不符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正确处理。
三、文件拆封要求
(一)中心收到的文件、材料(除中心主任亲启件外)一律由办公室指定负责文秘的专人拆封。
(二)启封要小心,剪口应避免损坏袋内文件,邮寄件应保持邮戳完整;快递件要保持快递信息完好。
(三)启封后的文件袋,要认真检查,取净文件。
(四)收件如有附件,按附件目录核对,如不相符,要及时向发件单位查询。
(五)如遇收件日期不清,根据邮戳注明收件时间,并保留其封皮备查。
(六)重要信函或作为法律依据的信函,拆封后要将信封与信函装订在一起,信函在上信封在下。
四、文件登记要求
收文经过签收、拆封后,进行逐件登记。登记内容为:收文日期、收文编号、来文单位、文件密级、缓急程度、文件标题或内容摘要、份数、附件、处理情况等。
五、文件分文要求
收文登记后,要进行分文处理。
- 明确分工,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处理文件、函电等
应将来文直接转送职能部门处理。
- 对阅知性文件(如:邀请函、商洽工作的复函、内部资料、刊物、简报情况反映等)应分别归入传阅文件夹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阅知。
弄懂来文意图和要求,准确划分阅知文件和办理文件。熟练掌握中心工作人员的职责及分工情况,及时准确呈送须承办的文件。
六、发文处理要求
(一)发文是将中心的文件发送到中心以外单位。凡中心发出的一切关于公务的文件、信函、电子邮件及其他文字材料都属于发文。
(二)处理程序:
拟稿→ 协商会签→ 核稿→ 签发→ 登记→ 归档
(三)拟稿要求。拟稿就是起草文件初稿,负责起草请示性公文、日常事务类公文和记录性公文中的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
(四)协商会签要求。协商会签是办公室为中心代拟文稿时,对文稿中涉及的多方问题,要征得有关部门的意见达成共识后,请负责人签名,以保证所发文件内容准确。
(五)亲自会签要求。对于涉及部门较少的文稿,由办公室人员直接与部门会签。
(六)分头会签。对于涉及部门较多的或有时间要求的文稿,可将文稿复印件分送有关部门负责人征求意见,限期返回。
(七)会议协商。由办公室人员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小型会议进行协商。
七、核稿要求
核稿是文件草稿在呈送领导审批签发之前,对文稿进行从内容、文字到体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核检查。
(一)把好行文关。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凡有关会议已经安排部署的,一般不再另行文。
(二)把好内容关。观点正确,符合实际,有的放矢,切实可行。
(三)把好程序关。行文要按程序办理,不能简化程序。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文。
(四)把好文字关:检查文稿的文字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达了所反映的意图。文字要合乎语法、逻辑严密,标点符号要正确, 语气、措辞要得体。
(五)把好文体格式关:文件的文体格式要符合规范化的要求,核稿时要检查文件格式是否得当,标题是否前后一致,时间、专用术语写法是否规范。
(六)处理好核稿问题:核稿人认为没有必要行文,征得拟稿人员同意后,作退回处理;对于文稿中的重大问题需要作修改时,核稿人应提出意见,返回给拟稿人修改;对于文稿中一般性 问题需作修改时,可由核稿人修改后征求拟稿人意见,或者与拟 稿人共同研究修改;对于文字技术方面的改动,在不影响原意的基础上,由核稿人签署意见送领导审批、签发。
八、登记编号要求
(一)经中心主任审核签发的文稿,进行发文登记,同时编号。登记项目包括:日期、拟稿单位、签发人、编号、标题、缓急、份数、发送单位等。
(二)检查签发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合乎规定,在确定无误后,方可登记编号。
(三)对登记簿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不得缺项,并要求字迹清楚,不得潦草。
(四)登记编号之后,要将登记簿与文稿进行核对,防止因疏忽而发生错误。
九、校对要求
(一)校对是在文件打印过程中,将打印稿比照原稿进行核对校正,确保文件文字准确和格式规范化,校对工作必须认真仔细。
(二)建立科学的工作程序,使文件一次分送到位。把握文件的轻重缓急,对急件做到随到随分,及时处理;对密件采取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安全;做好分送文件的登记工作,使分送出去的文件有据可查。
十、文件传阅要求
文件传阅是将收进的非办理性文件,按特定范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阅读。要注意合理调度,分清主次;急件、密件单独处理;严格范围,认真管理。
十一、文件请示要求
十二、文件批示要求
批示是中心主任或部门负责人,对收文如何处理所作的决定。认真阅读文件,对来文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表明是否同意及有无补充纠正意见;用词要简练、明确,意思清楚;如需两个以上的部门办理时,要明确指定主办部门;对于重要和紧急文件的批示, 要明确提出时限并及时督办。
十三、文件备注要求
备注是文件处理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在“文件阅办单”上简要注明,以备日后查考。一般情况下,办理完毕的文件,如已答复来文单位,要注明时间和主要情况;如果采取电话、会议、视频等其它方式答复的,应注明答复方式、时间、地点、交办人员及主要内容等情况; 无论何种方式答复、主办时,办理人员都要签署姓名和日期。
印章管理制度
一、总则
印章是中心合法存在的标志。为了保证中心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中心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印章的刻制
(一)中心印章的刻制须报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批。
(二)法人个人名章、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由综合部开具中心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北京市公安局备案。
(三)未经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中心的印章主要包括中心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中心法人专用个人名章和组织机构代码章。中心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中心行政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中心对外签发的文件。
2.中心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由中心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中心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中心章程、协议。员工调动。
6.员工的任免聘用。
四、中心印章的管理职责
负责中心印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 负责印章的保管。
- 负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
- 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 负责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五、中心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 中心行政章由专人负责管理。
专项业务章(财务章、计算机代码章和发票专用章等)由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法人个人名章,由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经主任批准后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管,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
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会计和出纳两人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使用,由管理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印 章/证件使用登记表》,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
中心法人个人名章由法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
用。
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由财务部门按岗
位职责权限使用。
严禁员工私自将中心印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 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需填写携带《印章/证件使用登记表》后,由主任签批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以中心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等,由专业人员审核,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盖章。(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齐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 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中心介绍信时,由中心主任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 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 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
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盖章。
- 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 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 非印章保管人擅自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 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 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向中心主任报告,同时报案配合查处和登报声明。
六、中心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中心名称变动。
证件管理制度
一、证件种类
二、证件保护
- 必须建立证件登记台帐。记载证件名称、数量、批准时间、批准部门、证书经营范围、有效时间、年检时间。
- 中心证件由综合部统一管理。
- 严禁任何人擅自复印中心证件,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证件,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证件管理人员及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三、证件使用
- 建立中心《印章/证件使用登记表》。
- 中心证书的借用、借出及复印须由借证人在《印章/证件使用登记表》上进行登记。证书管理人员必须在证书复印件注明用途、使用范围,并注明有效期限,不可他用。任何证件(包含原件及复印件),经主任签字批准后,综合部才予办理。
四、责任罚则
- 各种证件如发生丢失,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承担全部补办费用和损失费用。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各种证件未按时收回,除责成管理人员收回外,并处罚其月工资收入的 5%~10%。
行政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建立的范围
-
- 中心成立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文件材料;
- 财务及其管理方面的材料;
- 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 项目策划方面的文件材料;
- 项目技术方面的文件材料(文字、视频、光盘);
- 募捐方面的文件材料;
- 宣传、教育培训方面的文件材料;
- 决议、决定、条例、规章制度等法规性文件;
- 各类办公会和理事会会议文件、重要记录、工作计划、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
- 其它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纸版及电子版(微信、邮件)。
- 照片档案:原版、翻版、底片的照片及文字说明; 影片档
- 案:原版底片、拷贝及文字说明;
- 录音档案:光片、录音资料;
录像档案:录像及相关文字材料。
二、档案管理工作
(一)档案材料的收集
- 建立健全立卷归档制度,确定归档范围,归档时间,保管期限;
- 对遗缺不全的档案采取措施,收集齐全;
- 催促办理完毕的文件上交回收,在次年检查齐全后,整理阅卷归档。
(二)档案的立卷
- 分类。依据档案来源、时间、题目、内容、字母顺序分成层次和类别。归档前将资料分类、分组放置在待办卷宗内。
- 案卷的排列。立卷按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组卷,卷内文件把正文、底稿、附件请示和批复放在一起,编制案卷目录,并将案卷目录复印 4-5 份。
- 整理案卷。控制在 1~2 厘米之间,材料过窄加衬边;材料过宽折叠整齐;字迹难辨认的,应附抄件;每一案卷要端正书写标题。
- 对档案要系统排列,确定保管期限,编制档案目录,按一定次序排列和存放。
- 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清理,清除不必要保存的材料,对破损和褪色的材料进行修补和复制。
(四)档案的保管
防止档案损坏,延长档案寿命,维护档案安全;设立专用文件室保存档案;
做好档案室的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虫、防尘、防鼠害、防强光等工作。
(五)档案的鉴定
- 从档案内容、来源、时间、可靠程度、名称等方面鉴别档案的价值,确定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其中财务档案见财务档案保存期限表。
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介于两种保管期之间的保管期从长。
(六)档案的销毁
- 对已失效档案,认真鉴定并编制销毁清册,该清册永久保存。办理销毁手续,经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方能销毁。销毁时要有两人以上监销,并在清册上签字。
- (七)档案的借阅
- 借阅档案时,须填写文件调阅单,依据调阅权限和档案密级,经中心主任签批后方能调阅。
- 案卷仅供在指定办公室阅看,立卷的文件、资料可外借,外借时须办理登记手续。
借阅期限不得超过 3 天,到期归还,如需要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借阅档案者,应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 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主任,外单位借阅档 案时,应持有合法的单位介绍信,经主任批准后方可惜阅,且不 得带离指定办公室,摘抄内容须经主任审核同意后方能带出。
保密制度
一、文件保密要求
- 重要文件在酝酿、拟稿、核稿、讨论过程中,要注意保密, 不要外传,文件要标明密级。
- 打印过程中要有严格的保密措施。
- 凡属重要文件,未经制文单位和办公室批准,不得擅自复印、翻印;
- 机密文件不得用普通邮政寄送,派人专程递送。
- 文件收发详细登记,确切掌握每份文件的收发情况及去向。
- 在传阅文件的过程中,不许横传,也不得随意抽走。在送批文件时,坚持登记制度,要清点签字。
文件要集中保管,机要文件专人专柜,专室管理,健全制
度。
- 文件按规定定期清理收回,不得擅自处理。
8.档案定期归档,划分密级,建立查阅审批制度。销毁文件时,先登记造册,经中心主任批准,方能销毁,运送和销毁时,派两人监督执行。
二、会议保密要求
-
- 秘密会议,会前规定保密纪律,进行保密教育,绝密性会议,采取特殊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保密事项和保密纪律。
- 秘密会议的场所选择在周围环境安全的地方。
- 秘密会议召开前,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扩音,录音设备的状况。
- 严禁在秘密会议上使用无线话筒。
- 秘密会议与会人员入场时,本人签到验证入场。
- 秘密会议的文件、资料印发要专人管理,统一标明密级, 统一编号,登记分发,严格控制范围,会后需要收回的,要及时核对清收。
- 秘密会议需要进行新闻采访报道,哪些内容可以报道,哪些内容不能报道,事先报经会议的主要领导审批。
- 秘密会议结束后,认真检查会场,防止遗失文件、资料、 笔记本等。
三、通信保密要求
- 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
- 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普通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话里谈论
秘密事项。
四、海外保密制度
五、宣传报道保密要求
- 对不宜公开宣传报道的事项或介于密与非密之间的事项, 原则上都不宣传报道。
- 要树立正确的全局观念和保密观念。
- 凡内部会议、活动等形成的秘密文件、讲话、资料及情况等,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公开见报。
六、计算机保密制度
会议制度
各类会议要提前通知,并将会议内容发告示,让与会者有备而来,提高会议质量。
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事制度
-
-
- 中心对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自主行使对工作人员的招聘、考核、录用、任免、解除等多项人事管理;
- 在中心核定的机构、人员编制内,自行决定内部岗位设置和用工管理制度;
- 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录用人员试用期原则上二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人事调转手续和社会统筹,劳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
二、薪酬制度
- 对聘用体制内离退休人员工作实行无薪酬和适当补贴。
- 对其他员工的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中心实行十三薪待遇,发放额度同绩效挂钩,按年终考核制度规定办理。
- 试用期工作人员工资按中心规定工资的 80%支付。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转正后补发试用期相关社会保险。
- 发薪日为每月 10 日。若遇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发薪向员工公告。
三、考核制度
中心对工作人员实行考核制度:
- 考核内容:出勤、品德、业绩、能力;
- 考核办法:
①每月发薪前,财务部门提交考勤表,以便核算工资。
②每年 1 月 15 日前召开往年度工作总结会议。每人要做一年来个人德、勤、能、绩方面的述职;部门负责人要做全部门的工作述职;中心主任要做全年的工作总结。
③参考述职情况和民意测验,测评分三档:优秀、称职、不称职。年终成立考核小组,考评优秀者十三薪足额发放;称职者发放 60%;不称职者发放 10%。
四、员工的聘用、交流、离职制度
中心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量才而用”的原则。员工要求辞职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凡辞职或被辞退的员工须填写《员工离职表》,员工离职前应向本部门移交手中的工作及有关文件资料,向相关部门移交已领用的办公用品和器材设备并与财务部和办公室结清个人债务,在限期内按规定办 妥离职手续后,再领取当月应得的工资及福利。
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中民社会捐助发展中心财务管理,发挥财务在中心运营管理中的作用,使财务收支更加规范化、公开化、制度化,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中心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经费来源及收入管理
(一)中心经费主要依据章程,来源于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收入管理
- 收到各种款项应及时、准确登记入账。实行收支两条线, 不得收支相抵后入账。
- 中心凡收到现金、外币、支票及汇票等银行票据,均应开具收据,并根据收据的记账联登记入账,收入现金与银行票据及 时交存银行,做到日清月结,月末库存现金与银行日记账、现金 日记账、对账单、总账必须核对无误。
- 中心应通过银行接收各种款项。
- 出纳与会计应每月定期盘点现金及银行账户余额,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 定向捐赠应有协议书、意向书等书面依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基本原则
(一)中心执行全国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会计年度依法实行独立核算。
(二)本中心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和出纳不可由同一人担任。会计和出纳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兼任其他非财务工作,但应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三)财务人员需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并积极参加继续教育、行业培训等,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四)财务人员的任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 2 年。
-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 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五) 出纳岗位职责
- 出纳负责现金、支票、发票的保管工作,要做到收有记录,支有签字。
- 现金业务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本中心制定的现金管理制度所要求的办理。对现金收、支的原始凭证认真稽核,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付。
- 现金要日清月结,按日逐笔记录现金日记帐,并按日核对库存现金,做到记录及时、准确、无误。
- 支票的签发要严格执行银行支票管理制度,不得签逾期支票、空头支票。对签发的支票必须填写用途、限额,除特殊情况需填写收款人。应定期监督支票的收回情况。
- 办理其它银行业务要核对发票金额是否正确、准确,并经领导批准后签发,不得随意办理汇款。
- 对库存现金要严格按限额留用,不得肆意超出限额。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发票,不得丢失。
- 杜绝白条抵库,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领导。
- 按期与银行对帐,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
(六) 会计岗位职责
- 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帐务处理及时,会计科目运用准确,会计核算信息真实完整。
- 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金额的正确性和手续的完备性等进行审核, 对银行结算票据的印鉴、日期和背书内容是否正确进行审核。
- 录入(编制)记账凭证,负责会计凭证汇总、账簿登记,打印输出记账凭证和账簿。
- 正确、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并按时完成税务申报工作, 并根据本中心工作需要, 适时提供有关会计信息。
- 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磁盘和有关文件制度等会计
资料,定期分类装订立卷,妥善保管,按规定移交档案室。
- 会同人事劳动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工资、津贴、奖金的发放。
(七)会计核算管理
- 财务人员在办理财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付款或拒绝执行,必要时可向理事会报告。
- 财务人员必须依法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 各种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及时准确登记入账,财务凭证需按时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 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钱、账、物必须分开管理,明确分工。
- 中心财务每月 10 日前结上月账,对各项捐赠收入款,捐赠物资、固定资产、各项资金支出款项设立明细账分类核算,每月汇总并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向中心主任汇报财务情况。
-
- 收到各种款项应及时、准确登记入账。实行收支两条线, 不得收支相抵后入账。
- 本中心对所有收入均应开具收据,作为入账的依据。付款方不要求开具收据,或者只要求提供“收款回执”的,也应开具收据。无法联系上交款人的,“收据联”与“存根联”一起保存。
- 收据信息应当填写准确、完整,至少包括以下重要信息: 金额、付款人、收入类型、款项用途、收款人签字、加盖财务专用章。
- 中心应尽量通过银行接收各种款项。
- 本中心应在国家财政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支出现金,不得坐支,禁止不合法的白条抵账。
- 各项费用支出均应尽量采取银行结算方式,减少使用现金,以增强财务行为的可复核性。
- 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网银支付 U 盾和授权 U 盾应分开保管,做到相互牵制。
- 出纳与会计(专人)应每月定期盘点现金及银行账户余额
(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
- 中心凡收到捐赠、义卖所得的现金、外币、支票及汇票等 银行票据,均应开具收据,并根据收据的记账联登记入账,收入现金与银行票据及时存交银行,做到日清月结,月末库存现金与 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对账单、总账必须核对无误。
-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并填写《现金盘存表》
- 定向捐赠应有协议书、意向书等书面依据。
- 因印章、日期、金额有误等原因造成退票,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予以调换。
各类资金的使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项目预算方
案》报经理事会审批。财务部门必须建立“支出明细账”,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及时登记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向中心主任办公会报告。
- 中心发生的行政费用 10000 元以下由中心主任审批, 10000 元以上由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批,方可作为支出予以报销。其他大型活动要经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审批,以中心主任在支出的相关票据上签字为准。主任的报销实行与副主任的互批互签制度。通常发生的费用可以填写《费用报销单》,报销单上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等签字确认。
- 中心主任经手的费用支出,需经财务负责人专人审批。中心主任不在场时,出纳可先以微信或邮件等文字形式获得中心主任同意,待中心主任返回后须补批签字。
- 员工因出差产生的差旅费应在出差事毕后 7 个工作日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中心主任审批予以完成报销手续。因公出差餐费补贴标准参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报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审批流程:经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出差报销需填写
《差旅费报销单》)(以下统称:报销单),注明支出事由、金额、原始票据数量等基本信息,并在经手人处签字,将所有票据 粘在票据粘贴单上,并签明事件、地点、事由。如果支出为项目款,经手人必须标明项目的名称及预算额度。
- 经手人将填写完整的报销单交项目负责人复核。
- 项目负责人需复核支出是否归于该项目,是否符合预算标准,是否超出预算金额或预算范围,复核无误后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复核后交由中心主任审批。
- 经手人持中心主任审批的报销单到出纳处报销,出纳在报销前需审核票据是否合法,金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组织财务制度和年度预算要求等。审核无误后签字、付款。
- 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有权退回经手人重新填写。对于违反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有权拒绝报销其费用。
- 采购实物资产,需遵循实物资产管理规定,5000 元以上采购需进行三家以上比价。
- 原始票据要求:原始票据应当客观真实、正式、合法。
- 工资原则上以转账形式发放,特别情况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劳务费、补贴、奖励等等,应编制领款清单,达到个人所得税计税标准的,必须及时申报纳税。
- 以网银支付相关款项时,需附有银行打印的银行回单, 作为报销凭据之一附于报销单后。
- 发生酒店会议产生住宿结算时,如对方发票未写明清晰的信息(如住宿人数 / 天数等),需要酒店提供详细结算清单。特殊情况下,需结算人员在发票后面写明详细结算信息(房数 / 天数 / 单价及人员等)。
- 涉及到大型活动餐费,需提供参加活动人员的签到表, 以便核算餐费总额。
- 票据丢失,除开具票据单位出具原票据存联复印件,并出具证明的,否则原则上不予报销。
四、项目经费、公益活动经费管理
(一)项目经费支出,应按照《项目预算方案》所确定的项目安排支出。
- 在项目预算内项目资金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中心主任同意签字,经财务部门审核,方可领取资金。
- 预算外项目资金支出或超出预算额的资金支出,应由相关部门编制详细的预算计划书,由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经财务部门审核,方可领取资金。
-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临时性项目,或组织大型公益活动及召开各种大、中型会议,需支出资金,由部门负责人编制详尽的 经费预算报告书,由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按请款流程办理。
- 年终财务应对中心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增值进行检查,并逐一填报年报。
(二)行政经费管理
-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中心行政经费开支,应在年末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开支计划,经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照预算执行。
- 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产生的费用,须经中心主任批准,按照《出差管理制度》予以报销。
-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民间非盈利组织的规定执行。
- 中心的日常办公行政费用由具体工作人员按每月的实际发生合理支出,填写《费用报销表》,由中心主任审批、主任报销实行互签互批,均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报销。
五、票据管理
- 银行支票必须妥善保管。要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支票登记簿》上,以便备查。
现金支票只限于领取备用金及发放工资、报销差旅费等使
用。
领用转账支票必须经主任批准后到财务填写《请款单》和
《支票登记簿》,写明用途及单位,并签字后方可领取,一般限于三天内结算。
- 如发现支票退票作废,必须将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退还给出纳员,然后进行调换。
1.凡属本中心的收入,一律开具收据,定向捐赠应根据意向书
或捐赠协议书等有关书面依据的捐赠意向在收据空白处注明。
2.收据大小写金额前不得留有空间,如收到的是外币,应将
大写中的人民币划去,同时注明收款的币种。
- 凡属本中心的募捐收入,一律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 据》, 定向捐赠应根据意向书或捐赠协议书等有关书面依据的捐赠意向在收据空白处注明。
-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仅限本中心捐赠收入使用, 不得借用代开,并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撕毁,如有遗失要及时查明情况,依据各自的职责,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到市财政局统一购买。在使用前,应检查是否有缺页、漏 页、重号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和财政局联系备案,票据填写有错误时,应将有错误的票据全份保存备查,并注明“作废”字样。
票据大小写金额前不得留有空间,如收到的是外币,应将大写中的人民币划去,同时注明收款的币种。
- 中心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并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在集资、摊派、赞助等活动中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向捐赠人提供利益,不得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在应使用税务发票时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印鉴管理
- 财务印鉴(法人印章和财务印章)由中心会计(委托会计记 账的法人印章由主任保管)和出纳分开保管。
2、所有需盖财务印章情况,需经中心主任审批,经办人履行填写《印章/证件使用登记表》后方可使用。
七、实物管理
加强实物管理,按照本中心钱、账、物分开管理的原则,实物由财务统一登记入账,负责保管。
-
- 实物财产分为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两大类。单价 5000 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除此之外的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 低于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其他实物资产,应建立《资产登记簿》进行管理。
- 中心所有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必须严格审查,办理批准手续后更新《资产登记簿》。
- 捐赠获得的实物资产应登记造册进行管理。发放给受益人时,应编制受益人签领清单并妥善保管。
- 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
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
- 中心的财产管理部门为财务部门,财务负责固定资产账务登记
工作,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及时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办理固定资产报废、调拨等审批手续;负责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 的日常管理和定期清理工作。定期对中心全部财产进行实地盘点,填写《资产盘点表》和《资产盘点报告》,核对账、卡、物是否相符。
- 固定资产的标准:预计使用年限超过 1 年,单位价值在
5000 元以上,
- 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的购置须由申购部门提出申请, 10000 元以下由中心主任批准、1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由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100000 元以上由理事会研究批准,由财务部门货比三家并公示后统一购置。
- 接收捐赠物资经办公室清点、财务审核,同时出具《捐赠专用收据》,并设立账簿登记入账;同时做好入库单入库。做到准确、及时,由专人保管。
- 捐赠物资的出库,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物资发放审批表,依据其价值额度参照经费支出批准权限审批,并由经办人签字盖章后方可出库。送达受赠者后, 要即时填写出库单、《捐赠款(物)发放回执单》并及时送财务记账。
八、财务工作交接
财务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财务工作交接手续。
(一)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 财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二)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前的未了事项。
(三)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财务事项,尚未填制记账凭证的应及时填制
完毕。尚未记账的,应全部入账。
2、不论是在月末还是在月中移交,移交的账簿均需结出余额,在余额后加盖移交人印章。
3、填写账簿启用表的有关移交项目,并加盖有关人员的印
章。
4、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加以说明。
5、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簿、报表、公章、现金、支票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等内容。
(四)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 般财务人员交接应由中心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五)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除负责账簿外还兼管其他会计工作的,应一并交接清楚。包括:负责的公章,有价证券,空白支票,文件资料, 收据,发票及其他物品。
(六)财务机构负责人工作移交时,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和特殊的财务问题及会计人员工作的情况,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清楚。
(七)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签章, 移交清册应具备: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姓名、职务、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中心存档一份。
(八)为保证财务记录的连续完整,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九)财务人员因故临时离职的,中心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代理,办理临时交接手续。超过半年以上的,应按照财务人员调动时办理交接手续的程序,办理财务工作交接。
二、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九、其它
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中心资产的管理,掌握中心资产的使用情况,确保 中心财产不受损失,明确部门及员工的职责,现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中心资产是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 5000 元以上,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形态的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电脑设备、办公家具及其他办公设备等。
一、资产的购置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购置,由使用部门填写“资产申购单”并详细填写申购理由,经相关权限人员审核批准,统一由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购买。两部门在审查申请单时注意其他部门如有相同闲置资产,应优先考虑调配使用。
(二)资产的购置遵循“三家报价”(同一品牌,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选择性价比最高的原则)
二、资产的验收及卡片登记
(一)行政部门对资产统一进行编号,录入“中心资产管理台账系统”,详细记录资产的增减变动及使用情况,每一项中心资产都必须按种类给予编号,同时制作和贴附“资产标签”于该中心资产上。
(二)为使用和日常维护方便,中心资产由办公室和财务部两部门统一管理。
办公室和财务部对中心各部门的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并且将固定使用人员名单登记备案,如资产使用人员变动,使用部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呈报行政部门,资产使用人员对资产有保护义务,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和安全使用。如果属中心资产使用者保管和使用不当致使资产损失,将追究有关使用者的责任。
三、资产的转移调动
中心资产在中心内部各部门之间发生转移调动时,由使用部门填写“中心资产调动单”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调动。
四、捐赠物资管理
(一)接收捐赠物资由募捐部负责,经办公室清点、财务审核,同时出具《社会捐赠物资专用收据》,并设立账簿登记入账,做到准确、及时。
(二)捐赠物资由办公室设专人保管。
(三)捐赠物资的出库,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物资发放审批表,依据其价值额度参照经费支出批准权限审批,并由经办人制作出库单并签字盖章后方可出库。送达受赠者后,要即时填写《捐赠款(物)发放回执单》并及时送财务记账。
(四)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
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
确定其入账价值:(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
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
五、资产的盘点(清查)
为了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部门必须对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并填写《资产盘点表》,以掌握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资产,保证账实相符。在清查时发现资产毁损和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并填写《资产盘点报告》,报知中心主任,待批复后,作相应的有关账务处理。
六、资产的报废
当中心资产严重损坏,没有维修价值时,由中心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交办公室和财务部审核, 并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办公室对实物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财务部;财务部对处理后资产管理台账进行更新,并依据中心主任批准的资产报废申请和实物处理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 每月末,各部门负责人将本部门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做出计 划提交综合部。
- 综合部制定每月办公用品采购计划及预算,经主任审批后负责采购,按计划分发给各个部门,由部门领导签字领用。
- 负责购买、发放办公用品的人员要做到厉行节约、库存合理、开支适当、妥善保管。
- 负责中心对外委托加工的各种印刷品、纪念品、募捐箱等,负责各种物品的选型、订做、采购和管理。
- 负责购买、发放办公用品的人员,要建立账本,办好入库、出库手续。出库一定要由领取人签字。
- 办公用品管理一定要做到文明、清洁、安全、防火、防盗、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经费来源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经费来源
中心经费主要来源于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收入管理
(一)收到各种款项应及时、准确登记入账。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收支相抵后入账。
(二)中心凡收到现金、外币、支票及汇票等银行票据,均应开具收据,并根据收据的记账联登记入账,收入现金与银行票据及时交存银行,做到日清月结,月末库存现金与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对账单、总账必须核对无误。
(三)中心应通过银行接收各种款项。
(四)出纳与会计应每月定期盘点现金及银行账户余额,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五)定向捐赠应有协议书、意向书等书面依据,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三、资金使用管理
各类资金的使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项目预算方案》报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批。财务部门必须建立“支出明细账”, 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及时登记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向中心主任报告。
(一)中心发生的所有费用必须经中心主任进行确认审批,
方可作为支出予以报销。审批以中心负责人在支出的相关票据上签字为准。通常发生的费用可以填写《费用报销单》,报销单上由经手人、审批人等签字确认。
(二)员工因出差产生的差旅费应在出差事项完毕后 7 个工作日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经审批予完成报销手续。因公出差餐费补贴标准参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报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审批流程:经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注明事由、金额、原始票据数量等基本信息,并在经手人处签字,将所有票据粘在票据粘贴单上,并注明时间、地点、事由。如果支出为项目款,经手人必须标明项目名称及预算额度。
(四)项目负责人需审核支出是否归于该项目,是否符合预算标准,是否超出预算金额或预算范围。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复核后交由中心主任审批。
(五)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有权退回经手人重新填写。对于违反财务规定的支出,有权拒绝予以报销。
(六)采购实物资产,需遵循实物资产管理规定,采购金额较大资产需进行三家以上比价。
(七)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劳务费、补贴、奖励等,应编制领款清单注明收款人姓名、联系方式,超出个人所得税计税标准的必须留下收款人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用于申报纳税。领款人亲自签名或按手印,原则上不得代领。如收款人确实无法自行领取,须由别人代领的,收款人需亲自向财务人员说明情况, 代领者最多代领 1 人。
(八)发生酒店会议产生住宿费时,需酒店提供详细结算清单,特殊情况下,需结算人员在发票后面写明详细结算信息。
(九)涉及大型活动餐费,需提供参加活动人员的签到表, 已核算出餐费标准。
(十)报销交通费,需注明事由和出差地点。报销办公用品或材料,需要附小票或物品明细单。
(十一)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在金额数字前必须有“人民币”或“¥”字样,填写须用规范字; 金额未到分的,后面要加“整”字,金额与“人民币”或“¥” 字之间不得有空隙。
(十二)因公外出人员需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中心主任审批后出纳方可付款,任何人因私人事项借款,将不予批准。员工借款原则上不得高于其一个月的工资额。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期内进行还款,因公出差应在回程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对于逾期未还款项(或未进行报销),经过财务人员催促三次仍不未归的,从该员工工资中直接扣回,直至其归还借款,再行发放扣回的工资。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中心的财务监督,规范本中心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本中心资产质量、业务活动情况, 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编制上报年度财务报告及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报告,是指本中心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财务报告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 映本中心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业务活动情况、现金流量的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会计中期按要求统一编制上 报的反映本中心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本中心财务报告由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附注;中期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附注构成。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本中心年度财务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本中心年度财务报告一并上报。
第六条 本中心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按照要求进行统一布置,并组织对本中心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本中心年度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情况。编制中期财务报告遵循及时性、重要性原则,按统一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本中心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
第八条 本中心财务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 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财务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本中心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
(二)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 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
第九条 本中心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遵循会计真实性、准
确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本中心财务报告应当以经过核对无误的相关会计账簿进行编制,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本中心编制财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财务处理方法,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
(三)本中心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本中心业务活动情况不实,影响本中心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四)本中心不得采取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等方式,人为掩饰本中心真实经营状况;不得计提秘密减值准备,影响本中心财务报告真实性;
(五)对本中心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增值进行检查,并如实填报。
(六)应当客观地反映本中心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
第十条 本中心应当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
第十一条 本中心编制财务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 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如实反映年度间本中心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的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本中心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本中心对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做统一规定, 应当按本中心统一规定执行。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变更,应当事先报本中心批准,并陈述相关理由。
第十四条 本中心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中,对财务报告各项指标的数据填报不得遗漏,财务报告内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项指标的数据应当相互衔接,保证勾稽关系正确。
第十五条 为便于理解本中心财务报告,了解和分析本中心
资产质量、业务活动情况,核实本中心真实经营成果,本中心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对本中心财务报告的重要内容进行说明和披露。本中心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全面、详尽, 不得隐瞒本中心有关重大事项。
会计监督制度
本中心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中心的经济 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财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 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三、原始凭证监督。
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一)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 并及时向中心主任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对中心主任的问题票据亦同样及时向理事长报告,通过理事会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四、财务事故监督。
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五、实物款项监督。
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中心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中心主任或理事长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五)中心主任或理事长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六)财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
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中心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七)财务人员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八、财务违规监督。
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 向本中心主任或理事长报告,请求处理。
九、接受监管部门监督。
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本中心会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管理。为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财务部门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把会计报表、会计账薄、会计凭证等会计档案移交财务单独档案柜保管。
会计档案包括各期财务会计报告,各种会计账簿和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电子会计档案及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等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财务部门设兼职档案员,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和移交,负责接待外单位及中心内部各部门的查阅人员,负责会计档案在财务部门保管期间内的完整与安全。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 10 年和 30 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具体保管期限见下表。
第五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列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一 |
会计凭证 |
|
|
1 |
原始凭证 |
30 年 |
|
2 |
记账凭证 |
30 年 |
|
二 |
会计账簿 |
|
|
3 |
总账 |
30 年 |
|
4 |
明细账 |
30 年 |
|
5 |
日记账 |
30 年 |
|
6 |
固定资产卡片 |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5 年 |
7 |
其他辅助性账簿 |
30 年 |
|
三 |
财务会计报告 |
|
|
8 |
月度、季度、半年财务会计报告 |
10 年 |
|
9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永久 |
|
四 |
其他会计资料 |
|
|
10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0 年 |
|
11 |
银行对账单 |
10 年 |
|
12 |
纳税申报表 |
10 年 |
|
13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30 年 |
|
14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
15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
16 |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永久 |
|
第六条 归档时间和要求
(一)定期归档:财务部门每年三月底前将应移交的会计档 案移交财务档案室。移交应按档案管理规定编制移交清册。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 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符合国家档案 管理规定。
(二)财务部门可以保管近 2 年的会计档案。临时保管期间, 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七条 档案查阅规定
(一)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二)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本单位申请,经中心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会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出,查阅人员只能在档案室内查阅,如需复印会计档案、借出会计档案等特殊情况必须报中心领导批准,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会计档案是单位重要的保密资料,查阅者必须遵守中心保密制度,爱护使用,严禁篡改、损坏会计档案,更不准带出或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内容。
(五)对不按规定查阅的部门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造成后果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档案销毁规定
(一)财务档案室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二)会计档案鉴定工作由办公室牵头,组织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三)销毁手续
- 财务档案室负责编制销毁清册。销毁清册应当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 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并出具书面报告,说明会计 档案销毁的原因等。
- 中心负责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 财务档案室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四)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 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中心应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金。
第二条 本中心本中心财务部应对税务执行的变动情况及时
关注并第一时间向中心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 本中心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需要通过税务登记,作为申请税收优惠、可能发生的营利性活动中的应税收入的基础,这样能够便于税务机关了解本中心的免税和应税活动,掌握税源信息,防止滥用税收优惠进行逃税,加强对本中心的监管。
第四条 税务登记是本中心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是税务机关掌握税源的必要,是确立本中心在税收程序法上纳税人主体地位的形式要件,是对本中心监督管理的依据,所以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进行税务登记、税种认定,每月定期、按期进行各项税务申报。
第五条 中心财务要关注本中心的免税资格时限,并提前准备下一阶段的申办工作方案,实施落实方案,确保政策执行不间断。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无形资产管理,对中心无形资产实施有效的监督和调控,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实现无形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无形资产为中心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 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第三条 中心外购、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及通过接受捐赠、调拨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界定为中心所有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均属中心。
第四条 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可被证实流入中心,并能在评估中合理估计和确认。
第五条 无形资产按形态和性质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知识型:专利技术、驰名商标、计算机软件;
(二)权利型:土地使用权、矿产开采权、租赁权、特许经营权、房屋的开发经营权、房屋使用权、转让权;
(三)行为权利型:烟草专卖权、进出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建筑与锅炉的设计、购销合同;
(四)资源型:商誉权、人力资源权;
(五)外购型: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各种特许权;
(六)投入型:专利权、商标权、厂商名称、技术秘密和各种特许权;
(七)有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有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著作权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合同规定的年限、租赁权;
(八)无期限:商誉权、技术秘密、商标权虽然规定有效期为十年,只要中心不放弃其权益,可以多次续展,成为永久无形资产;
(九)法定型: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十)中心内部无形资产的界定:冠名权、图形、徽标、形象标识、配方、中心名称、发明工艺、品牌。
第六条 无形资产计价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中心按购入方式采取两种计价方法:
(一)单独购入的,按买价(含进口税和不能退还的购货税 款)、法律服务费、中介机构的评估费计价;
(二)无形资产随同其他资产—同购入的,按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对比例确定。
第七条 无形资产根据来源不同,按以下标准进行确认及初始核算:(一)购入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出的总价款作为入账价值,包括价款、律师费、评估费等支出;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协议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金额或评估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债务人的账面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五)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六)自主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实验费等费用确定;
(七)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不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八条 无形资产实行专业管理,中心财务部门为中心无形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九条 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无形资产日常管理,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帐(备查帐)报告无形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心须指定责任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管理:
理责任,对无形资产管理适时进行管理跟踪和价值开发,保障无形资产使用的安全和增值;
(二)中心财务资产部定期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及使用进行 监督检查;
第四章 无形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中心对无形资产成果的开发利用、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实施经营、转让、投资、出 租、减值等行为。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处置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中心组成专业评估小组和中介评估机构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定价;
(二)财务部门根据考察和论证情况提出申请处置报告;
(三)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和确定价值;
(四)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转让投资、对外出租的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对管理的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每年进行—次盘查。
第十五条 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须严格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明确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超过有效期限时,主管部门须在—个月内对无形资产进行重新确认,并做出结论性报告,上报中心办公会审议。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
第十七条 中心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度终了进行—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并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八条 中心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预测并登记无形资产的备查账簿,计提减值准备,并在资产报告中予以指明: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使其为中心创造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在以后的年限内不会恢复;
(三)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四)其他足以表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中心须建立无形资产风险防范机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及时对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做出报告。对损害无形资产的重大事件,须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六章 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中心财务资产部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设置无形资
产账簿(总分类、分户明细帐)和卡片。
第二十一条 明细账簿须反映各类无形资产数量和金额; 无形资产卡片应包括登记名称、 有关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和资产编号等内容,由使用人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务管理人员须定期对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中心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投资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中心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 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中心负责人对本中心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及报备披露负责。
二、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本中心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三)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三、对外投资人员素质。
本中心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一)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二)审批人应当根据对外投资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三)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 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四)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应当根据不同的对外投资业务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得到有效 控制。
(六)应当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五、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控制
(一)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中心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二)加强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环节的控制, 对投资建议的提出、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等做出明确规定, 确保对外投资决策合法、科学、合理。
(三)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 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
1. 市场状况分析; 2.投资回报率;
- 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 投资流动性;
- 投资占用时间;
- 投资管理难度;
- 税收优惠条件;
- 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
- 投资的预期成本;
- 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
- 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四)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并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五)编制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规定和总体要求, 按照不同行业、不同产业的规定提纲进行,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中心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六)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
(七)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章。
(八)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九)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中心直接实施的项目由中心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
(十)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六、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一)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本中心最高决策机构或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二)对外投资业务需要签订合同的,应当征询单位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订。
(三)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单位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四)加强对资产(含现金和非现金资产,下同)投出环节的控制。办理资产投出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
(五)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 措施。
(六)可根据需求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
(七) 对派驻被投资单位的有关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八)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九)加强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保管权益证书,建立详细的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财会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与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清点核对有关权益证书。
(十)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七、对外投资风险控制
- 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以及中心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确保中心经营过程中所面临风险的可测、可控、可承受;
- 保障中心资产的安全、完整;
- 提高中心经营效率和效果。
- 授权管理原则。项目部在理事会的业务授权范围内,在内 部建立分级授权体系,将业务权限授予合适的组织或岗位,确保业务授权得到切实遵守,并完成理事会下达的各类风险限额指标。
- 及时报告原则。中心财务部须定期及不定期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事会及中心主任报告中心的风险识别、评估、管理情况以及各类风险损失事项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 健全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相统一;覆盖中心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风险管理的空白或漏洞;
- 合理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与中心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与中心的决策规划紧密结合,以合理的成本实现风险管理目标;
- 制度优先原则。开展各项业务前应制定相应制度,尽可能使相应制度科学、合理并严格执行,并对制度执行的效力和结果实行全程监控;
- 预防为主原则。各类风险应防患于未然,以预防预警为主, 出现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处理化解;
- 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策略及方法根据中心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完善,对各项创新业务及产品方案,审慎出具风险评估意见;
制衡性原则。中心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八、对外投资终止
(一)如若投资到期或者约定终止投资,中心应和相关各方就投资资产的处置问题做出明确约定。
(二)加强对外投资处置环节的控制,对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的决策和授权批准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三)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对应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
(五)转让对外投资应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六)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九、处理对外投资善后。
财会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 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 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物品及服务采购制度
第一条 为降低中心运营成本,规范物品和服务等采购行为, 加强廉政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原则。物品、服务等采购必须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合理性价比的原则,严格规范流程进行采购。费用报销按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心物品、服务的采购,在中心财务监督管理下, 由物品保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下列物品和服务的采购:
第五条 申购。物品、服务申购,由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
第六条 审核。申购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签字后,交财务部和办公室统一采办。两部门根据中心现有物资和实际工作需要,做出调配、购买或不需配置的建议。
第七条 审批。根据申购的金额,按财务制度规定额度由中心主任、中心主任办公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八条 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采购和询价采购。具体选用何种采购方式时,根据采购金额的大小确定。原则上,10 万元以下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10 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九条 单项合同标的 10 万元以上(含)的采购,由办公室、财务部、相关项目部共同组成采购小组,进行采购项目和采购方式审议,并由中心主任签署意见。
第十条 公开招标采购。公开招标,应发布招标公告。在有关报刊、信息网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信息,严格按国家有关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询价采购。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采购记录或供应商提供的资料,需选三家(含)以上的供应商(服务商)进行询价、比价并经分析后议价。如无多家供应商(服务商)可选择, 则直接议价。
第十二条 单项采购金额在 5000 元(含)以上的采购,必须签订详实有效的合同。
第十三条 验收付款。按要约条件对物资质量、数量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合格并取得发票后付款,并及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采购部门要严格遵守采购规范流程,按流程办事。所有采购,必须事前获得批准,未经批准,除急购外不得采购。
第十五条 办公室要建立物品、服务价格和供应商信息档案。在订货、采购工作中实行“货比三家”的原则,询价后报领导核准供应商,不得私自订购和盲目采购。
第十六条 办公室在重质量、遵合同、守信用、售后服务好的前提下,以价低为选,做到质优价廉、按时供应。
第十七条 采购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规、政策和本中心的规章制度,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全体物供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监察人员的监督,牢固树立主人翁思想,尽职尽责,在采购工作中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第十八条 中心财务部门要按照中心的《财务监督》严格对采购工作全程履行监督职责。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中心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中心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中心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中心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中心的关联法人:
(一)中心的发起人创办的公司:
(二)有前项所诉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中心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中心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中心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中心的发起人;
(二)中心的法人;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一)、(二)项所诉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心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中心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中心的关联人:
(一)因与中心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中心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中心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
关系。
第七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中心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劳务及服务;
(四)委托或委托购买、销售;
(五)代理;
(六)租赁;
(七)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八)担保;
(九)管理方面的合同;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许可协议;
(十二)赠与;
(十三)债务重组;
(十四)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中心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中心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中心理事会表决权,应回避表决;
(四)中心对事项进行表决时,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
(五)中心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中心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十条 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利益输送方式干预中心的投资,损害中心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中心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二条 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中心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十三条 中心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心的决定;
(三)理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第十四条 理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理事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关联理事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理事会会的其他理事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理事的争议时,由出席理事会的过半数理事通过决议决定该理事是否属关联理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
第十七条 中心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个人提供借款。
第十八条 中心为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中心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理事会对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中心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投委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 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对中心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五)中介机构报告;
(六)理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尽职调查制度
尽职调查又称审慎性调查,是中心与企业开展投资或合作活动时,用于评估该项目的价值、衡量投资风险,并作出可行性分 析的主要依据。
尽职调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业务、财务和法律。通过这三个方面的深入调查,全面了解这个企业的投资或合作价值和风险点。
主要是针对目标公司的所处的行业的竞争格局,发展趋势及其自身的核心技术、业务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调查,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全面的了解这家公司所处的行业是否有增长空间,弄清公司到底是靠什么发展的,是否能够持续的发展。
(一)首先需要从宏观上全面分析公司所在行业的政策环境、发展历史、发展现状、发展趋势进行调查和分析,以便掌握这个行业的前世今生,判断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未来的发展空间。
(二)然后从行业的竞争格局和产业链的分析入手,了解公 司所处的位置以及与竞争对手的差异。最后回归微观,对公司的 产品和技术进行深入的分析,包括企业的业务和生产产品,采购 流程、生产流程、销售流程、技术及研发、主要供应商及客户等。
第三条 财务尽职调查
财务的尽调应该说是整个尽调的核心工作,如何调查清楚,这家企业资产如何,效率如何,都会一清二楚,这是投资的估值基础,若在尽调的过程中发现企业的财务状况存在问题对合作方案进行调整甚至取消。
(一)财务尽调主要围绕三张报表展开,即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在对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进行分析以后,就要围绕报表对项目进行 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分析。
(二)这里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资产质量。偿债能力可以通过财务指标进行分析,而资产的质量则要针对各项资产进行逐一核对,特别是存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进行重点核查,确保企业资产殷实。
(三)财务数据是死的,关键是要通过企业的财务数据对企 业现行的经营情况以及未来的盈利空间进行分析,确保不要踩坑,从而合理的找到优质的资产。
第四条 法律尽职调查
目标公司法律尽调主要就是看看公司的成立、资质的审批、资产的取得、日常的运营中是否存在法律瑕疵以及如何解决问题的。
(一)一般情况下,大部分目标公司都会存在历时性各种小问题,比如出资曾有不实、阶段性未全员缴纳社保、股权转让瑕 疵等等,很多问题主要看其是否已经彻底解决,通常主要关注是否触碰过法律底线。
(二)从尽调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管理团队信息、业务资质、主要的资产等五大方面。通常调查团队在进行调查后,会提出一套解决方案,供目标方进行选择,目标公司是否愿意配合进行解决,是一个重要考察点。
第五条 尽职调查刚性
中心开展任何慈善项目,尤其牵涉产业合作时,必须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
第六条 尽职调查材料搜集
尽职调查必须通过收集并从法律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目标公司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它事实情况,以获知合作方重要事实,从而为合作行为提供合法性意见,以提示和防范风险。
第七条 尽职调查人员
尽职调查参加人员:中心分管领导、相关项目人员、财务人员、律师等。尽职调查小组不少于三人。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公司主体资格(法人资格、经营资格),进行本次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资产情况、财务状况、债权债务情况、信誉情况、重要交易合同、知识产权等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的调查等。
一是要求对方提供合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所需年代的审计报告;二是实地考察,主要是厂房、设备、其它固定资产及土地性质证明等;三是工商信用信息查询等;四是中心内部复核并归档管理。
最终认定,要召开主任办公会专题研究,根据尽职调查报告所得出的参考结论要进行分析研判,决定是否选择拟定的合作方。
办公会研究拟定合作方后,请财务、法律、评估等方面专家会诊,具备可行性的,报理事会讨论出拟执行意见和具体方案,上报民政部社管局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按方案执行。长期性项目要每年通过年度报告汇报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中民社会捐助发展中心党支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民政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意义
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对于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社会组织高度团结统一在党中央旗帜下,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目的
为明确重大事项报告职责和程序,便于上级主管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我中心有关活动内容和发展方向,及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对我中心业务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四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措施。
(三)按照年度规划,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四)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五)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中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流程
(一)中心各内设部门需要向主任办公会上报的重要事项
1.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2.项目拓展计划书;
3.项目对社会合作意向;
4.拟合作对象尽职调查申报;
5.人员或薪资变动;
6.购置一万元以上办公用品或设备。
(二)中心执行机构负责人和主任办公会需要向理事会上报的重要事项
1.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2.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
3.住所、人员、薪资变动;
4.中心网站、公众号运行情况;
5.已有项目拓展、新项目立项、重要改革项目计划;
6.项目对社会合作意向标超过50万元的;
7.标的超过50万元的合作对象尽职调查申请;
8.任何超过50万元以上的支出;
9.中心重要规章制度和措施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0.中心资产损失、核销、处置;
11.中心执行机构的设置、人员的变更、
12.重大违纪违法和网络舆情等复杂敏感事件处理等重要事项;
13.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厚植党支部的政治基础,全面从严治党从立规矩开始。党支部要当好政治生态的“护林员”,监督执纪是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提高党支部的政治站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管理监督要见诸日常、见诸苗头、见诸提醒,见诸警钟长鸣。中心党支部坚持支部建在连上的原则,把参与、审核理事会所议事项纳入工作日程。
1.凡主任办公会形成的议事纪要,均需党支部审核后生效;
2.凡理事会形成的议事纪要,均需党支部审阅后无异议生效;
3.凡经理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需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党支部有权直接上报。
(1)理事会、监事换届,负责人变更、修改章程;
(2)中心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3)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大型活动等事项;
(4)中心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5)中心大额资产损失、核销、处置;中心的重要改革项目;
(6)重大违纪违法和网络舆情等复杂敏感事件处理等重要事项;
(7)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其它应党支部认为应该上报的重大事项。
(9)跨组织跨地区举办的重要会议、有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10)中心涉外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任名誉职务;与境外组织合作或联合兴办活动;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民间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等。
(11)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中心党支部请示报告程序
(一)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中心党支部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二)支部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三)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采用书面方式。
(四)书面报告采用正式报告的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避免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五)为便于高效快捷报告,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网络、视频会议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
中民社会捐助发展中心
2021年12月12日
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中民社会捐助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慈善法》、民政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授权、承诺等法律文书,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合同管理是中心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中心业务活动的开展和推广,都有重要意义。中心理事会成员、中心执行部门负责人、中心各内设部门负责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共同做好中心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并切实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三条 合同谈判方向须经中心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审核、决策、批准。项目部门负责人无权个人代表中心与对方谈判签约。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被
委托人,被委托人必须对本中心负责。
第五条 在需要签订合同之前,中心必须成立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由合同意向发起人、部门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达到一定额度的请律师参与)组成。首先履行中心的《尽职调查制度》条款,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第六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合作共赢"的原则和"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七条 合同除经中心理事会通过特事特办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中心审核通过的合同文本。
第八条 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默认惯例我方办公区为签约地;即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中心代表对外签约,须以维护中心权益为唯一宗旨,杜绝以签约为名谋取私利。如有渎职作为实证,付诸法律严惩不贷。
第三章 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主任办公会或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二条 合同报批流程如下:
(一)先由合同意向发起人将合作要点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查;
(二)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主任办公会审核,审核通过即启动“尽职调查”流程。
(三)尽职调查报告报主任办公会或理事会通过后,须经律师审阅合同文本,方可签署合同。
(四)合同标的50万元以下由主任办公会审批,5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审批。
(五)重要项目低于50万元的,亦可启动理事会决策审批。
(六)涉及重大事项,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执行主任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流程审批。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合同非正常履行时预计中心可能承担的风险。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重大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应按照规定上报。
第十五条 凡各级负责人在合同办理过程中有失责、渎职、贪腐等行为,给中心造成名誉、信用、经济、行政等包括其他方面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八条 中心理事会及执行合同的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变更解除
第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问题的,双方协商解决,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中心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并应在主任办公会或中心理事会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五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章 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民法典》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纠纷由有关项目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项目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十九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中心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中心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中心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条 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一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行政办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心所有合同协议均由行政办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由主任、或主任书面授权人签署。
第三十四条 行政办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
工作。具体如下:
(一)建立合同档案,按序归档。
(二)建立合同管理台帐,明细分类。
(三)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汇总签署、借阅、执行等情况。
中民社会捐助发展中心
2021年12月20日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根据《党章》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必须每月向党组织交纳一次党费。预备党员从党支部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二、党支部每年度12月20日前将党费上缴部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三、党员每月结合“主题党日”活动,主动向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人缴纳个人当月党费。
四、党费代收代缴管理,委托中心财务部执行,负责本支部的党费代收、代支、代缴工作,并规范填写党费收缴台账。党费支出须由党支部填写用途、金额,由党支部书记签字财务方可执行。
五、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党费缴纳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缴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缴纳1.5%;10000元以上者,缴纳2%。
六、党费应按月交纳。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每季度缴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缴党费.预缴或补缴党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七、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缴或免缴。
八、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实际情况,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党费收缴必须公开、透明,收缴党员个人党费必须认真登记。党员缴纳党费情况由党支部每季度结束后的下个月15日前向全体党员进行公示。
九、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党支部活动经费紧张,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申请党费支持。
十一、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使用情况和进度。党支部党费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进行红色教育等,不能随意支出,具体使用时党支部要集体研究做出决定。
中民社会捐助发展中心党支部
2021年12月12日
“三会一课”制度
中民社会捐助发展中心党支部
“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是党的基层支部应该长期坚持的重要工作,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是我党经过长期实践证明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党组织生活制度。
一、支部大会制度
(一)会议时间: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大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书记指定其他支部成员主持。
(二)与会人员:会议由全体党员(含流动党员、非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根据内容的需要,有时可吸收非党干部或全体员工参加。
(三)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党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2)每季度听取、讨论一次党支部的工作报告,对党支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审查和监督。
(3)讨论发展非党积极分子、新党员、接受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等党章规定的权利义务。
(4)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5)讨论需由支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党支部书记或责成专人负责追踪、检查、落实。
(五)会议记录:支部成员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年终归档备查。
二、党支部会议制度
(一)会议时间:中心党支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认为有必要时,支部书记可随时召集。
(二)会议要求:支部决定重要事项时,到会支部成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到会的支部成员不超过半数时,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
(三)会议形成的决议,应指定有关党支部成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四)会议记录:由支部书记指定成员负责做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出缺席人员、会议议题、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由专人保管,存档备查,每年要做出年度工作报告。
三、党小组会议制度
(一)中心目前不设党小组,党小组会议制度暂时由党员大会执行。待党员人数增加,设立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后再由党小组执行。
会议时间: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也可推迟召开。
(二)与会人员:会议由党小组全体党员参加,由党小组长主持。
(三)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
(1)开展政治学习、用习总书记和党的十九大思想武装头脑;对习总书记关于公益慈善的论述学以致用;带头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走样。
(2)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在工作中如何起先锋模范作用等。
(3)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
(4)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
(5)定期召开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四)注重效果,会前要有准备,会议内容要集中,每次会议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解决问题即可。
(五)会议记录: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存档备查,每年要做出年度工作报告。
看(一)上课时间:每个季度上一次党课。
(二)党课内容:
(1)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
(2)习总书记和党的十九大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
(3)学习党建相关理论和知识。
(4)结合当前形势,对党员进行先进性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
(三)党课要求:
(1)要认真制定党课计划,由党支部书记负责。
(2)建立考勤制度,无特殊情况,不能无故缺席。对因故未能参加党课的党员要求时补课并写出心得体会。
(3)党课由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轮流执教;邀请上级领导及党员先进典型人物现身说法讲课;建立普通党员人人每年要讲一次党课的机制。每次授课必须做好功课,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必须与促进中心工作相联系。
(4)每次党课要认真做好记录,归档备查,每年要做出年度工作报告。
重大风险台账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风险管理等要求,进一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打造规范高效的现代化社会组织。结合相关政策法规及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是指中心根据组织类型,宗旨和业务范国等具体情况,对组织、人员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政策部署,以及在职能履行、社会声誉、生存发展中的各类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对中心全体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高度重视内部治理与风险防控,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对重大风险做到早排查、早发现、遭预警、早防范、早处置。
第五条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重大风险防范与中心内部治理工作的重要关系,进一步强化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政策学习。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部署重大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开展风险研判,持续完善风险台账,扎实组织风险整改等重点工作:党支部承担指导职责,将防范化解中心重大风险纳入党建工作统筹研究、统一部署。
第六条 根据相关政策及本法重大风险台账内容(见下文及附表),结合实际工作,在工作开展前做到背景尽调及建立风险防范预案,工作进程中及时排查风险隐惠,自查自纠及时报告,迅速整改、完善发现的问题:发现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风险隐惠,应及时上报风险情况和整改措施,杜绝风险事件发生。
第七条 通过审计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等不断加强监督监管,接到风险举报应立即组织研判并跟进处理进展。
第儿条 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形成风险研判防范工作机制,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重大风险研判,遇可能产生风险的重大人事变动、组织重大活动、实施重大项目、开展涉外合作等情况应及时组织研判。
第九条 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报告,每年12月31日前向民政部业务联系司局及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年度落实重大风险台账制度情况,不断完善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提升风险管控水平,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第十条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规及中心各项管理制度要求,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进步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有效工作流程,使重大风险台账与各项制度形成良性循环推进。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政治安全风险。践行 “两个维护” 不到价“四个意识,不强,费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都署不坚决、打折扣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贲任制不到位,开展的活动出现反对或者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第的言论,参与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等;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不到位,涉外活动中出现损害国家主权、利益和安全的情形等;其他可能造成政治安全风险的情形。
第十二条 内部治理风险。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会员和会费管理违反有关规定;财务和济产管理制度要求落实不到位;各部门、项目管理不力,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内部管理混乱,组织运行无序;其他可能因内部治理造成风险的情形。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风险。重大活动未按照相关规定报批报备:开展活动超业务范围,未能聚焦主责主业,违反相关规定;涉外合作项目未报主管部门备案,组织活动监管不到位;重大活动未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存在安全隐患;其他可能在重大活动中造成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 社会典情风险。违法违规开展活动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或致使相关另一方受损引发社会奥情;履行职责不力,在参与重大任务、救援重大灾难时应对失策,或者无法履行社会承诺、损害群众利益,导致社会公众批评质疑;因开展业务活动引起社会关注,处置不当引发社会與情;社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節社会组织人民涉架沙诉,或考了后失当。波双社会组织应替:共他可能引1发社会興機风招品情形。
第十五条 白身建设风险。未建立党的组织,或缺少觉咀织参与洪策机制,党组织的领导不力:木落实览建入菜種的相关要求,未有效开展党的工作,党建工作薄弱,以在建没质量不商、管理不严,出现违法违规等问题:未建立完量康洁风险防范制度,或落实制度不严格,社会组织或觉组饭负责人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比较突出,其他可能造成白身建设风险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其他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民社会捐助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 民政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重大风险排查参照表
- 民政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重大风险整改台账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中民中心信息披露的范围和程序,规范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捐赠人、理事会、监事会和社会监督,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民中心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中民中心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章 信息公开原则
第四条 真实完整原则。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
第五条 及时准确原则。社会组织公开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要及时进行更新,确保信息准确和有效。
第六条 规范有序原则。机构要制定信息公开流程和规范,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七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应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中心应该公开以下信息:
(一)登记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
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登记时间和登记证号(社会信用代码)。
(二)内部治理信息。包括理事会(监事)组成人员、内设机构、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单位章程(章程摘要)、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三)接受和使用非公募捐赠的信息。包括接受的时间、来源、性质、款物数额、用途、受益方情况等。
(四)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业务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年度检查结论等。
(五)本机构制定和执行的其他制度。
(六)开展重大活动的信息。包括活动名称、地点、时间、内容、服务对象、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
(七)荣誉信息。主要包括:所获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日期和有效期。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中心可以通过门户网站、宣传专栏、宣传手册、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开,同时说明修改理由并声明原信息作废。
- 本规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执行。
本制度汇编于2022年9月30日重新修订,自2022年9月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