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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社会捐助发展中心新闻发言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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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民社会捐助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社会的沟通联系,做好中心新闻舆论工作,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树立中心的良好社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心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中心任命或指定有关人员,就本中心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规范性安排。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新闻发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坚持新闻发布工作服从服务于中心的工作大局;

(三)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坚持实事求是,新闻发布的内容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第四条 中心设立一名新闻发言人,由主任办公会聘任,理事会通过。新闻发言人应当讲党性、讲政治、有担当,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中心理事会成员;

(二)政治可靠,了解党和国家大政方针;

(三)熟悉中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

(四)业务精通,熟悉项目和中心运作,熟悉行业发展整体情况;

(五)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

第四章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主动学习专业理论、模拟发布演练、舆情应对实战,不断增强新闻发言人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释疑解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确保中心新闻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及时、准确、权威。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中心的新闻发布工作。

(二)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回答有关提问,就中心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必要时可邀请中心其他负责人列席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并接受记者采访。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或回答记者提问,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宣传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新闻发布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更改发布会内容,不得发布虚假新闻。

第五章 新闻发布管理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新闻发布: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互联网(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发布新闻信息;

(三)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四)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第九条 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遇有关重大活动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情况,经理事会同意可随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包括:

(一)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三)涉及中心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四)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一)根据发布内容的特点,确定新闻发布会主题;

(二)制定新闻发布会方案,明确新闻发言人、发布内容、责任部门以及发布对象等各项工作安排;

(三)中心办公室负责按照方案,认真研究相关背景材料,准备新闻发布材料,草拟新闻发布稿;

(四)办公室配合中心相关部门做好与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的通知,以及会场安排、会议签到、发布材料的印制和分发、会场秩序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五)发布会翌日,办公室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及时收集新闻发布会相关材料,并整理归档,同时报理事长审阅。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稿,一般不超过三千字,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包括以下内容:

(一)背景材料,介绍与发布会内容有关的情况,为新闻发布稿的补充材料;

(二)答问预案,根据境内外媒体近期内对本中心工作所关注的、在发布会上可能被问及的问题,准备简短答问预案;

(三)主持词,介绍发布会主题、简要背景、发布人、议程等内容;

(四)其他宣传材料或光盘等电子产品。

第十三条 中心各部门,应当全力配合新闻发言人的工作,新闻发言人需要的机构、项目、财务等信息应当准确无误的提供。

第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审查发言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权威。甄别信息是否属于保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中心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对于中心重大项目信息,热点事件,除新闻发言人外,其他人员不得代表中心接受外界采访,以中心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 中心办公室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新闻发布会后的舆情反应,做好相关报道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及时把握舆情动向。

第十七条 对于未经授权以中心名义擅自发布新闻信息,蓄意封锁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中心对相关责任人应当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心管理制度》和本中心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2022109日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监事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监事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2022年10月9日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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