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社区慈善发展,该省成立慈善工作领导小组
导语
10月22日,云南省民政厅制定《云南省推动社区慈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推动社区慈善高质量发展。这是社区慈善被写入新修改的慈善法后,又一省出台重磅措施支持社区慈善发展,引发行业关注。
实施文案虽然只有3274字,但内容全面,而且亮点颇多,小编试举一二,供大家参考:
首先,培育壮大社区慈善主体。这是解决数量的问题,方案提出“加大社区慈善组织孵化培育力度”“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慈善组织,简化程序、加快办理”。不但要培育,而且还要“加大”力度,“加大”通常指数量、规模、程度或范围的增加或扩大,对符合条件的“简化程序、加快办理”,也正是此中之义。可以预见,社区社会组织在云南将会得到蓬勃发展。
其次,采取项目化方式募集资金。这是解决质量的问题。不会做项目,甚至不懂项目,是很多社会组织的痛点和难点,政府能关注到这一点,并专门放到方案里,体现了政府对慈善事业的深刻认识,也说明了项目化运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三,探索“慈善+金融+商业”募集款物。这是解决运营的问题。比如,方案提出“倡导从商向善、以善促商,探索建立慈善集市、慈善超市、慈善商户等各类基层慈善实体,其收益按一定比例抽取到社区慈善基金,协同打造多元立体公益慈善资源渠道。”这种方式体现了慈善运营的商业化思维,既能激励商家参与,又能为社区慈善基金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第四,加强组织领导。这是解决保证的问题。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方案中的这句话,“省民政厅成立慈善工作领导小组”,这应该是国内首个在省级层面针对慈善事业成立的领导小组,体现了政府对慈善事业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对于完善慈善工作领导体制和机制、加速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动员和整合社会力量、弘扬和传播慈善文化,都极其的重要。
当然,方案还有很多其他提法,对行业发展也多价值和意义。期待《征求意见稿》经法定程序后尽快出台并实施,让云南省成为社区慈善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也为其他地区提供有益的经验,让社区慈善之花开遍各个地方。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云南省推动社区慈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完善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助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事业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展社区慈善,引导慈善资源向基层流动,充分发挥社区慈善植根于基层、直接面对和服务基层群众的优势,弘扬普及慈善文化,培育公众慈善意识,壮大社区慈善主体,打造社区慈善阵地,创新社区慈善方式,畅通社会成员参与社区治理的途径,夯实慈善事业发展根基,促进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壮大社区慈善主体。
结合全省慈善事业发展实际,搭建“省级公益慈善联合会—州(市)慈善会—县(市、区)慈善会—社区慈善组织或社区慈善基金”四级慈善工作体系,推动慈善资源、慈善需求、慈善供给有效衔接。
加大社区慈善组织孵化培育力度,聚焦社区发展中居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困难群众等服务的社区慈善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社区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慈善组织,简化程序、加快办理,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应当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慈善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备案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
(二)打造社区慈善阵地。
着眼实现社区慈善阵地“有人员、有场所、有资金、有项目、有活动、有场景”建设目标,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民政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等场所和设施,为社区慈善提供活动场地、人才队伍、组织运作等支持。
充分整合社区资源,推动建设慈善街区、慈善公园、慈善广场、慈善超市、慈善食堂、慈善学校、慈善医院、慈善博物馆等慈善阵地。
(三)拓展社区慈善资源。
推动“慈善+”融合发展,促进多元主体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分工协作、互相增益中合力推动社区慈善发展。
一是推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社区基金。
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发起,依托县(市、区)慈善会、基金会等慈善组织设立社区慈善基金,基金名称统一为“XX组织+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慈善基金”,在所依托的组织指导下,由乡镇(街道)、村(社区)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对社区慈善基金进行管理。
社区慈善基金主要用于为辖区内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帮扶,资助辖区内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治理、灾害救助、危机干预等。
二是采取项目化方式募集资金。
强化品牌意识,鼓励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与各类慈善组织、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合作,基于社区居民实际需求设计慈善项目。
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可通过在社区公共空间设置慈善募捐箱、社区慈善项目二维码,举办公益集市、义卖、义展、义演、义拍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众募集项目资金;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网络众筹,聚合社区居民力量,为特定的慈善项目筹集资金,实现社区成员的广泛参与和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三是探索“慈善+金融+商业”募集款物。
积极发展慈善信托、慈善消费,为社区慈善提供资金支持;
倡导从商向善、以善促商,探索建立慈善集市、慈善超市、慈善商户等各类基层慈善实体,其收益按一定比例抽取到社区慈善基金,协同打造多元立体公益慈善资源渠道;
引导企业通过捐赠资金、物资或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社区慈善活动,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和社区发展的双赢;
以慈善捐赠和需求对接为核心,将社区居民的爱心和需求有效链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解决社区内贫困家庭的生活问题,增强社区居民的凝聚力和互助精神,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四)突出社区慈善重点。
探索“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模式,通过组织实施“民生小实事”、社区公益创投等项目,支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实施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社区慈善项目,更好服务困难群众,服务社区发展。
一是聚焦社区特殊困难群体需求,设计实施社区慈善项目,发挥社区慈善灵活高效的优势,推动慈善帮扶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有效补充基本民生保障。重点开展访视、看护照料、康复训练、健康监测等照护服务类救助;助餐助浴、助行助洁、代购代步等生活类救助服务;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关爱类服务。
二是聚焦老年人群体需求,协助完善城乡社区养老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开展留守、空巢、高龄、特困老年人探访关爱、生活照料、就医陪护、心理慰藉、代取代购、家政服务、适老化设施改造、社交陪伴、老龄互助等无偿或低偿慈善服务,助推社区积极应对老龄化,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是围绕儿童成长需求,开展巡查巡访、心理支持、学业辅导等“身、心、社、学”多层次叠加式儿童慈善服务,参与打造儿童友好环境、成长陪伴、普惠托育、教育指导等服务。
四是聚焦应急慈善,建立社区慈善应急响应机制,制定社区慈善应急预案和分类手册,完善慈善应急物资储备和资源调度方案,制定志愿者发动、管理、统筹、保障等措施,加大应急响应日常演练,发生自然灾害时在有关人民政府的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探索建立“社区—家庭—个人”自防自治、群防群治、自救互救的基层慈善应急响应链。
五是聚焦教科文卫体等事业的发展,紧扣城乡社区服务需求和社区发展问题,设计实施促进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事业等方面的便民利民慈善项目。
六是聚焦环境保护,积极开展“绿色慈善”活动,组织环境教育讲座,强化环境保护知识和可持续发展的意识,组织社区居民等力量参与各种环境保护项目和活动,鼓励低碳出行和共享交通工具,开展回收和再利用活动,减少废物的产生和资源的浪费,推动环境友好社区发展。
七是开展其他公益慈善活动。通过广泛开展社区慈善活动,拓展居民社会参与渠道,引导和整合更多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投入基层治理领域,用慈善力量助推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社区治理格局。
八是聚焦弘扬慈善文化,依托村(社区)现有宣传阵地,盘活广场、走廊、步道等公共空间,通过慈善项目推广、慈善成果展示、慈善信息公开等方式传播公益慈善成就。依托“中华慈善日”等时间节点,创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慈善文化参与及传播活动,营造崇德向善,依法兴善的良好慈善氛围。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民政厅成立慈善工作领导小组,推动形成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公益慈善工作机制。
各州(市)民政、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慈善工作的统筹谋划,制定和完善发展社区慈善的政策措施和有关制度,指导辖区内慈善服务阵地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要组织推进辖区内的慈善工作,对接慈善需求,整合慈善资源,优化社区慈善发展环境。
(二)加强队伍建设。
州(市)、县级民政、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要加强社区慈善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抓好社区慈善工作者培养,提升社区慈善工作者专业能力。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社区慈善专职工作人员待遇,完善专职工作人员福利、薪酬等制度,健全社区慈善工作人员激励机制,增强职业吸引力。
(三)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民政、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要积极推动县级以下政府合理安排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统筹整合社会救助、社会事务、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和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为社区公益慈善活动提供经费保障。
(四)加强规范管理。
州(市)、县级民政、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慈善监管制度措施,加强对社区慈善活动特别是社区慈善款物的监督指导,常态化开展社区慈善工作抽查审计工作,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于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两委要落实好直接管理责任;
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的慈善组织要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打造“阳光慈善”,提高社区慈善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推进社区慈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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