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社会捐助,让爱流动起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中民社会捐助发展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创新公益慈善项目,完善社会捐助体系,做好捐赠物品的综合利用,传播公益慈善文化,助推慈善事业发展。

     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中华慈善总会和大连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0万元,出资者大连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规范社会捐助体系。促进具备公募资质的社会组织开展常态化物品捐赠活动;推动自媒体智能收捐设备在社区及其它场所的放置;拓宽对企业、学校、机关、军队废旧物品的收捐路径;推动全国捐物体系的大数据管理。

(二)完善再利用体系。推动建设收捐物品再利用中心;规范标准、流程和价格评估体系;拓展线上线下回收、整理和再销售渠道。

(三)推动再生产业发展。提升专利设备国产化应用水平和产品覆盖率;推动区域性再生加工基地规模化;促进捐赠物品综合利用产业工艺、流程、标准、检测的规范化。

(四)建设捐赠物品调剂、易货、交易电商平台。为各方提供评估、法律、物流、第三方结算等服务;链接收捐、再利用、再生利用环节,实现公开透明、实时可查、横向对比、逆向追溯的功能。

(五)继续做好慈善项目孵化工作。在市场化实践中总结、推动项目发展;组织相关研讨、座谈、讲座、培训、国际间合作等慈善活动。

(六)完成政府购买服务和各类组织委托的符合本单位宗旨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主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13日第一届第12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民社会捐助发展中心章程

中心章程